外人
因婚姻、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。包括夫妻、血親、姻親。其中,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姐妹稱為近親屬。
又非親屬。——《資治通鑒·唐紀》
(1).親族。原指六世以內的血親,后亦指跟自己有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。《禮記·大傳》:“六世親屬竭矣。”《新唐書·薛蘋傳》:“居三鎮,聲樂不聞于家,所得祿,即分散親屬故人而無餘藏。” 宋 曾鞏 《亡妻宜興縣君文柔晁氏墓志銘》:“﹝ 晁氏 ﹞仁孝慈恕,人有所不能及,於櫛珥衣服,親屬人所無,輒推與之,不待己足。”
(2).親近。《朱子語類》卷二一:“既是生底物,便具生之理,生之理發出便是愛。纔是交接之際,便須自有箇恭敬,自有箇意思,如何漠然無情,不相親屬得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