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,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。代理的產生,有的是受他人委托,有的是由法律規定,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。如在訴訟中,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。有些行為如立遺囑、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。
代辦
代理或兼任官職:署理五河縣事|上頭委派人來署理。
[administer in an acting capacity;act as deputy;handle by proxy] 凡官員出缺或離任,由其它官員暫時代理職務
成祖即位,命署理禮部事。——《明史·宋禮傳》
本任官出缺,由別人暫時代理或兼攝。 清 劉大櫆 《潁州府通判呂君墓表》:“越二年,署理 五河 縣事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一○八回:“上頭一面委人來署理,一面委員來守堤。” 郭沫若 《反正前后》第二篇:“這時候 趙爾巽 已經調京……在這過渡期間是藩臺 王人文 在署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