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發 向公安機關、法院或政-府檢舉揭發:寫信~他的違法行為ㄧ盡管多方遮掩,還是被人~了。
密告 1.秘密地報告;秘密地告訴。 2.秘密地告發。 3.不讓人知道的告發信。
向有關部門告發旁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(多含貶義)。
[tell on sb.;inform against sb.] 向上司或有關部門舉發別人的秘密
因同伙告密而被捕
由于叛徒告密,方志敏同志不幸落在敵人的手里。——《同志的信任》
告發他人的秘密活動。 唐 陳子昂 《諫用刑書》:“頃年以來,伏見諸方告密,囚累百千輩,大抵所告皆以 揚州 為名。”《新唐書·刑法志》:“﹝ 武后 ﹞欲制以威,乃修 后周 告密之法,詔官司受訊,有言密事者,馳驛奏之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:“ 莊烈帝 即位, 忠賢 伏誅,而 王體乾 ……相繼領廠事,告密之風未嘗息也。” 魯迅 《三閑集·序言》:“我在 廣東 就目睹了同是青年,而分成兩大陣營,或則投書告密,或則助官捕人的事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