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斷 1.評判裁斷。
評議 1.經議論而評定﹔評論。 2.商討﹔商議。
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、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。在我國,平等主體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,可以仲裁。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,應當雙方自愿,達成仲裁協議,并選定仲裁委員會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。裁決作出后,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。我國在1994年8月頒布仲裁法。
仲裁委員會
雙方爭執不決時,由第三者居中調解,也叫公斷。 李大釗 《新紀元》:“雖然也曾組織過什么平和會議,什么仲裁裁判,但在那里邊,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。” 劉少奇 《關于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》:“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,但是,為著爭取群眾斗爭的勝利,對于國民黨的‘調解’與‘仲裁’,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。” 范文瀾 《中國近代史》第三章第一節:“《巴黎和約》之后, 拿破侖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‘仲裁者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