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章 即“印章”(256頁)。
印章 又稱“圖章”。古稱“”,后多作“璽”。自秦始皇起,“璽”為帝王專用,官、私所用稱“印”。先秦、秦漢時期多作封發簡牘等物件之用,將印蓋于封泥之上。紙廣泛應用后,印章遂以朱色印泥鈐蓋,除日常應用外,又多用于書畫題識。古多以金屬、玉為印材,元代以后盛行石章,另也用象牙。牛角、木、水晶等作材料。
1.明制﹐凡按洪武定制所設官吏皆用方印﹐未入流各官則用條記。其后因事添設﹐則由朝廷頒發關防治事。清代稱"鈐記"。
2.指機關公章。
舊時受地方長官委任辦事的機關或人員所用的木制印章,通常長方形
(1). 明 制,凡按 洪武 定制所設官吏皆用方印,未入流各官則用條記。其后因事添設,則由朝廷頒發關防治事。 清 代稱“鈐記”。 清 俞正燮 《癸巳類稿·俄羅斯專輯》:“偽書用印兩顆,鈐蓋不合式,又非邊界頭目鈐記。” 清 俞樾 《茶香室續鈔·印關防條記》:“ 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》云:本朝印記,凡為祖宗朝額設者,俱方印,而未入流則用條記。其后因事添設,則賜關防治事,即督撫大臣及總鎮大帥亦然。按,此三者與今制同,惟條記之名今作鈐記。”
(2).指機關公章。 鄧洪 《山中歷險記》:“我什么也沒有攜帶,只把一顆保衛局的鈐記和一些機密文件包好扎在腰帶上。”